12月9日,郧阳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人郭某某、闵某某分别给予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之处罚。
11月6日19时许,郭某某驾驶一小型轿车由鲍峡集镇方向往鲍峡镇桦栎岗村方向行驶,行至316国道1671KM+500M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郭某某在现场通过手机微信给张某某转账1万元,并找来万某替换其作为该交通事故驾驶员报警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郧阳交警二中队在对事故调查时,调取沿途监控时发现,事故驾驶人与报警人不一致,经对万某做思想工作,万某承认发生事故时是郭某某驾车。据郭某某本人交代,当日中午喝了点酒怕被交警查出酒驾,就想到让万某顶替。
民警调查发现,2014年7月4日,郭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查获,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行政罚款2000元;2018年10月29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郧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查获,处行政拘留3日并处行政罚款700元;郭某某的此次行为构成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11月24日18时35分许,郧阳交警二中队民警在鲍峡镇集镇执勤巡逻时发现,闵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316国道1670KM+350M处与党某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郧阳交警二中队民警在事故现场调查时,报警人代某某声称是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经调取现场周边监控发现,监控中另有其人。经对代某某做思想工作,代某某交代,闵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联系代某某到达现场替换自己作为该交通事故驾驶员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办案民警立即联系闵某某本人,其拒不到场接受调查。在办案民警多次努力下,闵某某于12月7日到案接受处理。闵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12月13日,郭某某、闵某某二人被送往郧阳区拘留所依法执行行政拘留。(秦楚网 记者 吴忠斌 通讯员 秦英)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