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查有隐患,被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时仍未整改到位,十堰两家单位被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处罚。
近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辖区一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年度检测和维修。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隐患,消防部门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限期届满,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复查,发现该单位隐患仍未整改,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部门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7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丹江口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对一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年度检测,针对该酒店存在的隐患,消防部门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限期届满,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复查,发现该单位隐患仍未整改,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部门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普法
《湖北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一条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测和维修。
消防控制室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及时处理报警信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未依法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和维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控制室没有操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张红艳